论国际刑事法院对非成员国公民管辖权的合法性
国际刑事法院在未经安理会提交或非成员国同意下,对非成员国公民的管辖权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自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随着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实践的开展,这个问题肯定还将会在审判实践中被提出来。笔者认为,从罗马规约确立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制度的性质及其管辖权规定的制定过程来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制度并非基于对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因此,国际刑事法院该种对非成员国公民的管辖权,其合法性依据不能归结为普遍管辖权。该种管辖权,从性质上来看实际上是一种受移交的属地管辖权,而从国际刑事管辖权行使的实践来看,超越国家的国际法庭行使的这种受移交的国家属地刑事管辖权也并非在国际习惯法上已确立的管辖权类型。因此,在对该种管辖权的合法性进行论证时,不能简单以其系国际习惯法已经确立的一种管辖权作为其理论依据,而应当将其作为一种新的管辖权类型,从其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符合国际法庭判例确定的管辖权规则,及该种管辖权的行使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等方面来进行论证,从而确认其合法性。
国际刑事法院 非成员国 公民管辖权 合法性 管辖权制度
余剑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76-83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