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民事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5条规定:“根据国内法律原则,缔约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因腐败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实体或个人有权对致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诉讼,以获得赔偿。”这是该公约中唯一一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说明该条款的重要意义。分析确立商业贿赂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探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民事损害赔偿条款在实施时所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讨论行贿者、受贿者和受害者的界定标准,并提出行贿者与受贿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合理配置诉权等建议。
民事损害赔偿条款 法律原则 赔偿金制度 诉权配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刘忠
大连海事大学2007级国际经济法学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38-143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