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
外国法的查明是一国法院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和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明显区别,不应混淆.本文在分析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对外国法查明责任承担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后,得出如下结论:当今世界各国在查明外国法的责任承担上规定越来越接近,已经逐渐向承认外国法为“法律”,由法院承担起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的方向发展.而我国无论在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上都存在问题。我们应承认外国法为“法律”,并明确规定法院承担起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同时规定法院可通过要求当事人等多种途径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查明 国际民商事案件 责任主体 法院
郑军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357-366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