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突法上意思自治之法律限制的晚近发展——兼及我国立法的完善
冲突法上的意思自治自诞生之日起就内在地包含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对当事入选择准据法的自由的限制.从法理上而言,意思自治应是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和限制的统一体,意思自治不可能无限制地在冲突法上扩张;对冲突法上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也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晚近立法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乃至物权领域对意思自治的法律限制既有不同之处,也有共通之处,且都有所发展。具体而言,冲突法上意思自治之法律限制既体现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强行规范上,也体现在当事人之主体资格及意思表示、当事人选择法律之方式、时间、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行为之禁止等各个方面。我国仅对合同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了规定且还存在诸多空白和不够合理之处,在其他领域都未就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规定。这并不符合晚近意思自治之法律限制的发展趋势,也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根据对意思自治之法律限制在晚近的发展趋势来完善我国立法.
冲突法 意思自治 法律限制 立法完善 法理学
余诚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385-393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