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以自由为价值取向

自由可以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前者是应然的自由,后者是实然的自由。因此,社会自由本身即蕴含了对自由的限制之意。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是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中处分权的行使,是程序自由的要求,从根本上体现了私法自治。因此,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应当以自由为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价值取向,立法首先应当在原则上肯定和赋予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其次,为当事人自由选择法院排除不必要不合理的障碍;再次,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由做出正当、适度的限制。

国际民事诉讼 协议管辖 自然自由 社会自由 价值取向 立法原则

吴一鸣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

武汉

中文

430-439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