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处置浅议
目前法律依据,一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二是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同时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补偿,采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三是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批准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笔者认为,上述处置方式只不过是在土地制度不健全的前提下采用的权宜、过渡性的办法,不论何种方式但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应修改一下土地法律,去掉70年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房屋的寿命一致起来。也就是说,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权就不会过期。一旦房子不能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经评估确属危房,再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
商品房 土地使用权 到期处置 土地制度 土地法律
周国清
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67-569
2006-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