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中的轻罪刑事政策——侧重于检察业务的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对我国抗制犯罪的对策,尤其是轻罪刑事政策提出新的挑战。 我国现行轻罪案件的处理模式存在四大矛盾:即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的普遍化的矛盾;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起诉功能的萎缩的矛盾;轻罪案件迅速审理原则的确立与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受到限制的矛盾;社区矫正处遇的兴起与轻罪案件监禁率偏高的矛盾。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对我国的轻罪刑事政策作适度的调整,基本方向为:“轻罪轻处,轻罪轻罚”。具体而言,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改变以逮捕为主导的候审羁押制度,适度提高取保候审率;在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上,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引入暂缓起诉制度;在刑种刑制的选择上,对于轻罪案件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并重;在诉讼程序的运用上,建立被告人认罪激励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检察职能的充实上,赋予检察机关对轻罪案件适当的调解权。
和谐社会 轻罪刑事政策 检察权 起诉裁量权 候审羁押制度
刘中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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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41
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