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在公共场所滋事型犯罪案件的分析探究——寻衅滋事罪第四款的法律困惑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而在293条中没有涉及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公共秩序等名词的法律含义。 近年涉法上访闹事类型案件频频出现,部分上访人员把在公共场所闹事作为一种发泄情绪或者引起社会关注的方式,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不应有的影响,由于此类案件比较复杂的案件情况,在司法实践匮乏和司法理论探讨涉及甚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时遇到了多方面的难题,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将本院办理过的部分案件案情和办案中遇到的困难以及一些经验加以简介,以其通过初步的探讨,而引起更多同仁关注,共同进行对公共场所滋事型犯罪的研究。

寻衅滋事罪 信访案件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刑法谦益原则

蒋宇 邹开红 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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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