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对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与普通的商事公司破产相比较,银行破产有很多特殊之处。在美国,银行破产并不适用于普通的破产法,而是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法》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判例。银行破产由银行注册机关宣布,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清算,法院无权受理银行破产案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银行破产过程中同时具有四种身份:保险人、最大债权人、破产接管人、破产清算人。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应当改革现有的银行破产立法体例。笔者建议:制订一部统一的《银行破产法》;银行破产以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主导的行政程序为主,法院仅有权对破产中出现的个案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不再直接受理银行破产案件;银行监管部门在宣布银行破产时,必须指定存款保险机构为接管人和清算人;存款保险机构将替代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存款保险 银行破产 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 不良资产

潘修平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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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