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死刑复核程序研究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又引发了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废的探讨。但是,无论是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院,还是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三审终审,都与法院审判的应答性相冲突,违背诉讼的基本原理。死刑复核程序是以死刑这一剥夺人生命的判决为前提的,即要慎重对待死刑,又要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理路。如果我们承认死刑判决的这种特殊性,那么赋予死刑判决的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特别上诉权,即上诉到最高院的权利,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权 三审终审 特别上诉权 刑事诉讼

李洪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刑法教研部,哈尔滨15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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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