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口供的证明效力探析
口供的真伪并存和不稳定性决定其不具有独立证明作用,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成为定案根据。被告人及其口供的特点,决定了需要对其进行补强。其中,共犯被告人陈述同一共同犯罪事实的口供,不能互为证人证言,需要另外补强;共犯被告人陈述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与已无共犯关系但有其他牵连关系的案件事实的口供,也不能互为证人证言,仍要补强;无共犯关系也无其他牵连关系共犯被告人陈述同案其他被告人案件事实的“口供”可以作为证人证言,无需补强。
口供证明力 证人证言 补强规则 证明效力 证据制度
张林 刘同超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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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1002
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