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思考

从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看,刑罚制度向两极化发展,即对社会危害性大的重刑犯罪严格控制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实行长期关押;而对青少年犯罪和初犯、偶犯以及轻犯,则尽可能放在社会上改造。社区矫正这一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制度也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应运而生。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适时适度地选择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大胆探索非监禁刑罚措施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适用广度和深度,使罪犯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治,控制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矫正 法律属性 刑罚执行措施 法律适用
葛健 王玉圣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29-1035
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