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问题研究

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在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科学地组建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 执行主体 法律冲突 刑事诉讼法
崔爱鹏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62-1068
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