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研究

共同受贿作为典型受贿的一种修正形态,有其自身的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一方面来自于单独受贿罪的身份犯特征,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形式和范围,历来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颇具争论性的问题。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单独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的理解,单独受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识分歧,必然导致共同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和类型的争议。 “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高发趋势,其衍生蔓延已为刑法理论界所重视,加强对其类型化的分析研究既是司法实践之所需,也是理论研究之归宿。 在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理论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区分为合作型和利用型两种类型进行了深入分析。
家庭型共同受贿 犯罪类型 身份犯 共同犯罪 刑法 犯罪主体
魏昌东
南京审计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9-57
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