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假币犯罪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协调——以金融工作人员为视角

行为人所实施的涉嫌假币的犯罪行为,往往实施的不是一个购买假币行为而是数个相互关联的行为。刑法仅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进行特别规定,而未对该主体涉嫌其他假币犯罪进行特别规定,显属不当,亟待修改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最高司法机关对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相互矛盾的问题,也亟待协调统一。
金融人员 假币犯罪 立法完善 司法协调 量刑数额
崔英杰 周恩深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天津,300142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93-399
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