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研究

中国在制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过程中,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须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因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日益为WTO成员所关注。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指责及积怨,最终将可能导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本文分析了Trips协议及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能否为中国法院所适用,并就Trips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中国法院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这一直是中国法院所研究探讨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问题。

知识产权 国际公约 法院适用 争端解决机制 Trips协议

张广良 芮松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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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4

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