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徇私舞弊 减刑制度 假释制度 监外执行 行刑制度 法定程序 法条竞合

徐跃飞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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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44

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