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益法与和谐社会

本文在对利益、权利等这些基本法学概念分析的基础上,重新定义公共利益,进而阐述了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提出了公益法的本质就是保障弱势群体根本利益的法。最后从发展公益法的视角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若干建议。 2004年秋天,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200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已经逐渐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文件、报告中的热门词汇。但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是摆在中国社会目前一个重大、复杂的课题。本文将从公益法这个角度对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建议进行研究。

公益法 和谐社会 公共利益 弱势群体

佟丽华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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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545

200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