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实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后对土地权属管理、土地登记的建议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必将引起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从而对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登记产生影响。本文辨析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联系和区别,论述了实行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制度后对土地权属的影响,并就实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后对土地登记提出建议。

土地征收 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登记 征用补偿

颜俊昌

洪泽县国土资源局,淮安 223100

国内会议

江苏省土地学会2004年度土地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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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53

200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