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运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自身特有的优势,能够有效地弥补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能够使相对人权利得更直接、及时、全面的保护。本文结合国土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对国土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等问题,就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进行探讨。

国土资源管理 基层部门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行为 行政救济制度

朱成东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 223001

国内会议

江苏省土地学会2004年度土地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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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82

200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