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的国家与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关系——刍议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现有征地制度严重侵害了农民集体的利益,是城市生活不稳定的社会因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国家、农民集体、农民个体之间的土地权益关系:国家应严格审核征地项目,只允许公益事业项目征用集体土地;应尊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允许非公益事业项目通过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城市建设;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科学测算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或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用地补偿应严格界定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归农民个人所有之间的界限;农民使用剩余国有土地,应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给予农民补偿后,不应该再承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社会保险等工作。国家应在土地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并存的新格局。
土地补偿 土地所有权 土地权益 集体土地征用制度
宋则时 朱义繁 黄斌
南京市土地学会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44-253
2003-0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