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互动机制研究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理念,维护着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依据法律职业社会角色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知,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伴随依法治国方略的制定,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也已启动,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必然要求尽早确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互动机制,而此举必将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向纵深发展。本文分析了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宫职业互动机制的重要意义,指出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互动机制的立足点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简述了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互动机制的具体构想。
职业互动机制 法律职业 律师 法官 检察官
张金锁 田丰
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太原
中文
62-65
200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