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之法律问题再研究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所)的研究话题起始于本世纪初。当时,律师界和法学界对该问题有了初期思考和酝酿。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打破国资所、合作所及合伙所这“老三制”,增设包括公司所、个人所等新型律师所,形成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并存的律师组织体系,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与国际律师业接轨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之需要。本文重点对公司所之相关法律问题再行提出研讨观点,以继续与广大同仁商榷。
公司制 律师事务所 律师组织 法律服务
张建云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太原
中文
126-128
200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