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实体审查之分析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主体向受诉法院提出的旨在排除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客观效果之一在于确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以保证法院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因此,管辖权异议的性质制约着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不可否认,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性质属于程序性问题,因此对这种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当然以不涉及实体问题为原则。但是,在形式审查的原则下,针对某些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例外地进行一定的实体审查也是必要的。因为“审查”就是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之意,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的目的就是要对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形成明确的判断。有些案件可能稍作审查即可作出判断,有些则需要反复审查才能作出判断,这也必然会涉及实体审查的问题。本文拟对地域管辖中管辖权异议实体审查的问题作一些初浅探讨。
民事管辖权异议 实体审查 民事诉讼 法律性质 地域管辖
张玉萍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太原
中文
270-274
200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