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承认与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研究
香港回归之后,为了解决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中存在的法律障碍,1999年6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2000年1月5日通过《2000年仲裁(修订)条例》,加入内地仲裁裁决可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执行的条款,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介绍了香港回归前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法院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内容,分析了香港回归后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法院承认与执行中的问题,并对《安排》体制下的内地仲裁研究进行简述。
仲裁裁决 法律障碍 香港法院
王承志 徐培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太原
中文
309-312
200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