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优先权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本文所指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除了破产法及其相关法中的规定外,主要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管法》和《合同法》中等特别法中作了规定。现行《破产法》未对破产法中优先权与其他特别法中规定的优先权发生竞合时的法律选择适用作出规定,新破产法草案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很不利于具体实务操作中的事务解决,建议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对此予以考虑,尤其是法律规定有冲突时如何适用。
破产法 优先权制度 特定债权
韩海燕
三有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太原
中文
394-397
200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