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拍卖法案例研究——两次“拍卖公告”和两次“竞买登记”的是与非?

本文对拍卖法案例的基本案情进行简介,并做法理评析,指出第一次“拍卖公告”和“竞买登记”合同已经依法成立,拍卖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委托人书面通知“暂缓拍卖”(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拍卖人应当及时组织恢复拍卖,无须再次刊登拍卖公告,重新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人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拍卖活动,严格遵循拍卖规则和拍卖行规,正确把握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第一次“拍卖公告”和“竞买登记”合法有效。拍卖人应当依照第一次“拍卖公告”的规定,重新组织第一次参加竞买登记的竞买人举行拍卖会。

拍卖法 拍卖公告 竞买登记

周路 周勇

上海海事大学 江苏南通天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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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02

200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