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
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制进程与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辩护的比率大大下滑,刑事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在刑事调查阶段,律师一般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最令刑事辩护律师感到担忧的是他们的职业风险。其中《刑法》第306条将刑事辩护律师作为犯罪的主体,构成了对辩护律师的最大威胁。据全国律协统计,全国有许多律师在该条下被骚扰、逮捕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刑法》第306条已经成为威胁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法律条款。本文对“律师伪证罪”的中西方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了《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提出关于修改《刑法》第306条的建议。
律师伪证罪 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
王宏
黑龙江律师协会
国内会议
太原
中文
433-438
200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