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司法,如何远离“不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新视野

司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司法与生俱来、同时并存的两种属性。司法的确定性是指司法裁判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的稳定与正当,司法的不确定性是指司法裁判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的不稳定、不正当,司法的目的和使命在于通过法官裁判活动,引领公众行为,规范公共秩序,促成社会稳定,实现法律的确定性价值。但是,司法裁判过程中,总是受阻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制约了确定性实现程度,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司法效率的提高。本文对克服、抑制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保障司法的确定性,略抒管见,期盼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提供一个新的视野与平台。

人民法院 司法能力 司法裁判 司法公正

罗重海 谷国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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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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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