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博弈——以最高人民法院22年工作报告为据析我国司法进路
我国以“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应对社会擅变,为我国司法提供了较大的能动空间。本文对司法姿态的法理进行分析,简述了对我国司法实证的分析结论,指出我国司法能动的路障,提出关于推行司法能动主义的策略。
司法能力 立法原则 人民法院
唐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中文
763-772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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