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选择与权力保障:请求权竞合与裁判权的应对
本文对请求权竞合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提出请求权竞合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解决措施。请求权竞合的选择权属于公民的私权利,法院的裁判权属于社会公权力。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公权力是为私权利而生,私权利的行使或保护往往需要借助于公权力,特别是具有终局意义的法院裁判权。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主义,通过“积极司法”来提高纠纷的解决能力,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请求权竞合 权利选择 权力保障 裁判权
明盛华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中文
845-854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