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环境侵权损害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一例环境噪音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引发的思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进程的加快,工业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险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害亦日趋复杂和严重。人们的权利意识在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逐渐高涨,追求和谐的生存环境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迫切要求民法特别是其中的侵权行为法对污染环境者予以惩处,以期得到合理的救济,而与此对应的却是高涨的权利呼声与人们寄予厚望的法律制度自身能力有限,形成了目前司法救济的尴尬局面。本文拟通过一例环境噪音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作为突破口,从多角度审视我国目前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地对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提出若干建议,希望有利于法院切实解决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问题,真正将司法正义送达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保护个体利益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互动前进,保护隐在法律关系之后的生产关系稳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
环境污染 民事纠纷 环境侵权 民事赔偿 司法救济
马建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中文
947-955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