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本文通过案例回顾,对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讨论,介绍了当前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不同观点,并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主体地位进行法理分析,提出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建议。建议规定为:对因物业管理而引发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业主委员会不能承担的财产责任,由业主按各自拥有面积占全体业主拥有面积的比例承担。
业主委员会 民事诉讼 诉讼主体 物业管理
费汉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中文
1007-1014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