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无罪判决的法条引用——兼谈反对解释的适用

从诉讼的角度观察,刑事诉讼的启动者为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承担证明责任,其所诉无据或者理由不成立,将导致刑事被告人无罪的后果,相当于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会使用判决做出结论。本文分析了刑事司法实践对程序法的误读,介绍了“反对解释”在无罪判决中的适用。提出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或第(三)项作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的做法予以修正,增加引用实体法体系中的犯罪构成条款。

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 司法实践

任永鸿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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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07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