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司法能力建设的前提性局限及其突破——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谈起

本文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法律分析和逻辑求证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前提性局限进行解析,分析了现行制定法与现实社会的整体冲突及其后果,这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前提性局限的展开,探讨了司法能动性的强化及其在法运行机制内互动性的加强,这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前提性局限的突破。

司法能力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法律分析

黄顺晓 丁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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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1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