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建设的前提性局限及其突破——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谈起
本文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法律分析和逻辑求证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前提性局限进行解析,分析了现行制定法与现实社会的整体冲突及其后果,这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前提性局限的展开,探讨了司法能动性的强化及其在法运行机制内互动性的加强,这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前提性局限的突破。
司法能力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法律分析
黄顺晓 丁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中文
92-101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