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自由与限度——论民事诉讼中的利益衡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处于由同质单一的伦理社会向异质多样的法理社会的转型过渡期。转型时期的中国面临着各种复杂和多样的社会冲突,①正处于一个极为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正面临着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凸显期。②在这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显现出不同的利益要求,利益碰撞和冲突的现象也日益表面化。如何合理调节利益分配格局、协调利益冲突,平衡具体利益对司法裁判活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普遍,呈现出多元化和新型化的局面,在民事司法领域要求引入利益衡量理论作为法官裁断案件的方法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③司法实践对此也有积极的回应。④但利益衡量理论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如何在保证法的安定性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妥当性之间寻求平衡,是利益衡量理论在民事诉讼中急需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利益衡量理论研究的关注。
民事诉讼 利益衡量 民事司法
王刚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中文
112-125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