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审级与再审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惩治犯罪、定纷止争是法院主要职责,因此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既判力必须得到尊重,以保证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和维系。审级与再审制度同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公信力息息相关,有了确定的审级,法院对案件才能够终审,司法的权威性在判决的终局性中也得以体现。然而客观上法院的裁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错误,再审程序给予当事人纠正错误裁决的救济渠道。两种制度是对公正与效率和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不同角度的追求,应当相辅相成,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和再审制度相互掣肘,形成终审不终,再审成为实质三审,而再审制度的“主体、时间、次数、审级、理由”的无限制,冲击了司法权威与终局性,公众对整个司法制度产生怀疑,司法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让位于信访申诉等非司法权力,不断上升的申诉案件侵吞审级制度,法院终局裁决没有约束力,无法引导和建立社会秩序,导致司法功能的削弱,最终造成我国司法制度的空洞化、司法权行政化。笔者从审级和再审制度对司法裁决终局性的影响出发,分析两种制度存在的弊端,对照两种制度建立的政治经济基础和价值追求,对审级制度与再审制度整合构建,以期为强化司法裁决的终局性与既判力,能抛砖引玉。

再审制度 审级制度 司法权力 司法制度

乔宏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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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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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