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再审申请审查与再审审理的冲突与完善
所谓再审制度是指对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制度。我国的再审程序又称作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我国诉讼法对再审没有明确的立案标准,且再审的提起注重于实体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通过再审申请审查这一前置程序才能确定是否提起再审,所以再审程序应分为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应该说,这个机制自建立和形成以来,其运行情况总的来说是顺畅的,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只对再审的审理程序加以规定,而没有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和初步确定程序加以规定。相对于一、二审程序立法而言,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立法较为混乱,造成立法规则上的不和谐和冲突,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运作混乱和操作困难。本文介绍了我国再审申请审查的性质及模式选择,对大陆法系国家再审程序进行考察,分析了我国再审申请审查与再审审理的冲突及原因,并对我国现行再审申请审查与再审审理改革提出了建议。
再审制度 法定程序 审判监督 诉讼法
杨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分院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中文
365-373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