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心证的现代意义——兼论心证公开对法官心证能力的影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决策,最高法院审时度势,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明确提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时代命题,特别是提出的“增强六个能力”的要求,贯彻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回答了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这一根本问题也是对司法指导思想的丰富和深化。在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是当前司法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在法官各项司法能力中,法官的心证能力因为在认定事实和形成裁判基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受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司法环境建设相对滞后的制约,在强调法官心证能力的同时,必须重视法官的心证公开,从程序上给予法官心证以机制上的保障和约束,这对于正确引导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法官司法水平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这也正是本文试图探讨问题的旨意所在。
法官 司法能力 司法公正 心证能力
高鲁军 李迎春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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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502
2005-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