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TRIPS协议看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不足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国对地理标志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夕,根据TRIPS协议在商标法的2001年修订中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通过商标法的保护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对商标法在保护地理标志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完善.
地理标志 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 法律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
沈益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187-192
2006-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