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无形资产所有权与债权--论运动员与投资者的权利
在2003年出现的姚明与可口可乐之间的肖像权纠纷,以及2004年出现的刘翔与《精品购物指南》之间的肖像权纠纷,引起了人们对运动员的肖像权和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关注。相继有学者提出运动员的肖像权是运动员无形资产,还有的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质疑原国家体委1996年发布的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505号文件)中的“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有违《民法通则》的精神。那么,运动员的肖像权是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吗?“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有违《民法通则》的精神吗?运动员肖像商业利用的收益权属于运动员还是国家?收益权分配的依据是什么?本文对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的文件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运动员 肖像权纠纷 无形资产所有权 投资者权利
杨茜 张新萍 邓春林
中山大学教育学院体育系 广东商学院体育部
国内会议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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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
2006-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