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健康权的受益性与国家给付义务

本文对健康权概念进行界定;从基本权利和社会权利两个方面分析健康权的受益性;并根据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功能定位,探讨这三类国家机关应对公民健康权承担怎样的给付义务。

公民健康权 给付义务 国家机构 功能定位

曹艳林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卫生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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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