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权利--以德国和美国为对象的比较研究

基本权在宪法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宪法对基本权规定的抽象简洁性,使得基本权解释成为宪法释义学的核心部分。德国和美国作为当今相对发达的宪政国家,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基本权解释的判例,并丰富和发展了基本权的理论。尽管存在一些著异,如相对于德国基本权解释具有较强的形式正义特点而言,美国的基本权解释具有较强的实质正义特点,但两国的释宪者都充当着基本权利卫士的角色,只是殊途同归而已。两国的基本权解释体现了宪法解释的特质,即释宪者以保护基本权利及其价值为鹄的,这是基本权作为客观规范对于国家机关行为的拘束力。

宪法解释 方法论 司法实践 基本权利

刘国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两 南昌,330013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成都

中文

42-54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