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理想与现实:基本权利可诉性程度初探

在宪法史上,基本权利最初并非被设计成为在司法上具有可诉性。然而,在以“宣言”形式规定的基本人权无法通过精心设计的政治权力配置获得保障,特别是尤其在经历了德国纳粹利用魏玛宪法的那种只有权利宣告而无权力制约的缺陷而篡夺政权、大规模践踏人权的惨痛历史教训后,全世界兴起了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观念。本文介绍了可诉基本权利的种类,阐述了可诉基本权利的义务。

宪法 可诉基本权利 司法保障

龚向和

东南大学法学院 宪政与人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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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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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