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公民文化生活的自由--对广电总局相关“禁令”的宪法学思考

本世纪以来,广电总局频繁发出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和内容方面的“禁令”,对观众收看电视节目产生直接和广泛的影响。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活动自由包括主动性文化活动自由和享受性文化生活自由,广电总局的部分“禁令”合理性和合宪性值得商榷,有些构成了对公民文化生活自由的干涉。广播电视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关系到公民文化生活自由的“禁令”作出之前,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或表决制度,并加强公民文化活动自由和文化事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公民权利 文化生活 广播电视管理 宪法学

王月明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成都

中文

390-396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