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将社会救助权视为宪法权利的一种法理学视角

社会救助权是保障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公民或其他缺乏自立能力的弱势群体的基于生存权基础上的社会权利和发展权利。它不但是一种道德权利,也是一种宪法权利,它遵循“绝对”的和“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政府有绝对的保障义务。但鉴于发展中国家的财政能力,我们可以借鉴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这一概念和原理,使社会救助不仅是“输血似”的救助,更是“造血似”的社会救助,通过增强其自身能力使其最后摆脱对社会救助的依赖。因此,既要对弱势群体“赋权”(Empowement),更要让其民主参与国家决策,最终使这种宪法权利真正得到实现。

弱势群体 社会救助权 生存权 宪法权利 民主参与

肖艳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成都

中文

455-458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