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职人员的名誉权救济
近几年,我国出现多起公民表达自由与“政府名誉权”冲突的事件,有的体现出公民表达自由被空前重视和公职人员受“委屈”的情形,有的却体现出公权力的强大和公民言论行为被指控触犯刑律的情形。本文拟从宪法学的角度探讨这一特殊的名誉权,以便全面地考量此类纠纷,厘清对公务行为的进行评价的行为性质,正确认识此类纠纷,以及探讨合理的公职人员名誉权受侵害后的救济原则。
宪法 名誉权 公职人员
胡弘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461-467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