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学界存在着一种将宪法诉讼等同于违宪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组成部分的倾向,并进而提出通过宪法诉讼实现违宪审查的思路。实际上,这是行不通的。宪法诉讼可以和违宪审查分离开来由法院和违宪审查机关分别承担,而宪法诉讼也可以分为涉及和不涉及违宪审查的宪法诉讼两种类型,这构成了我国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违宪审查本不属于宪法诉讼,但在涉及违宪审查的宪法诉讼案件中。法院最终需依据违宪审查机关的决定才能作出判决。建立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是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相协调、最可行的制度选择。
宪法诉讼 违宪审查 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 制度构建
谢维雁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618-627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