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八二宪法的立宪目的分析与思考

1982年宪法在总体上是一部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宪法,但也是有缺陷的。本文从1982年宪法的立法目的分析其缺失与遗憾,提出立宪目的是确立四项基本原则与国家的根本任务,且确立一个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政府权力体制,同时确立违法主体与违宪主体相一致的模式。综上所述,1982年宪法在其立宪目的上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的,如何改进宪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所必须认真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八二宪法 立宪目的 缺陷分析

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成都

中文

84-88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