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思维与”依宪执政”的悖论——以现行中国宪法文本为例
从”依法执政”到”依宪执政”之诉求表达了人们对于政府执政依据的更高要求,它强调政府执政不仅仅要有法律性文件为依据,更重要的是要从宪法上获得合法性依据.这种思路将法律至于宪法的天平之上,是在注重政府行政分支依法执法、司法分支依法司法的观念下,进一步主张立法分支应当依宪立法,对于防止暴政(特别是立法分支的暴政)有着现实的意义.然而,正如”依法执政”存在着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两种含义一样,”依宪执政”同样存在着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种含义.由于实质意义的”依法执政”和实质意义的”依宪执政”以存在”良法”和”良宪”为前提,而”良法”和”良宪”与否则属于价值判断范畴,为了”依宪执政”内涵的相对确定性,本文抛开”良法”、”良宪”的争论,立基于形式意义的”依宪执政”以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为例,考察了这种意义的”依宪执政”在我国实践中的不可欲性,进而讨论导致我国现行宪法文本这种难以甚至无法作为形式意义”依宪执政”的依据的原因乃在于立宪思维存在的若干误区.最终,为了使”执政”有可行的宪法文本依据,我们还是不得不回归到讨论实质意义的”依宪执政”的前提上来.
立宪思维 依宪执政 宪法文本 合法性依据
沈寿文
云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23-130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